成都地铁诬告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从法律视角看,此案二审认定被上诉人行为不构成诬告或人格权侵害,强调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恶意,体现了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谨慎原则,避免过度解读主观意图,同时凸显维权需实质证据支撑,平衡公众隐私与个人名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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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成都地铁诬告偷拍案源于两年前的一场误会,当时当事人何先生在地铁上被两名女生罗某某和曾某某指控偷拍鞋面,导致他被地铁工作人员带走检查,甚至光脚站立数小时,名誉受损严重。何先生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两名女生已多次私下道歉,且其行为系主观误判而非故意诬陷,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驳回了大部分诉求。何先生不服,上诉至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历时数月,双方提交了新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

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理由是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主观恶意诬告意图,且女生们在事发后已通过微信等方式表达歉意,符合社会交往的合理限度。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九十四条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强调侵害需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而非单纯结果导向。法院认定女生行为属“善意提醒”范畴,可能受当时地铁环境嘈杂、视线误导影响,并非蓄意陷害,这避免了将正常误会升级为刑事诬告。同时,判决指出,何先生在维权过程中通过社交媒体广泛传播事件,放大社会影响,部分责任在于其自身宣传策略,这也提醒公众在网络时代维权时需注意信息扩散的边界。
案中,成都地铁运营公司被何先生在二审中撤诉,焦点集中在女生身上。律师分析,二审维持原判体现了司法对证据链的严格把控,若无直接证明女生知情并故意捏造事实,难以认定诬告成立。这与最高法关于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相符,优先保护弱势群体隐私权,但也暴露了地铁公共场合监控盲区问题。事件引发社会热议,有人认为判决公正,防止了“过度维权”风险另有人质疑,诬告成本过低,可能助长类似误判行为。无论如何,此案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强调理性沟通胜于对抗,维权应以事实为基础,避免情绪化放大。
何先生事后表示虽有遗憾,但会尊重判决,继续生活。整体看,这起成都地铁诬告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不仅厘清了人格权侵害的法律边界,还推动了公众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反思,呼吁加强地铁安保措施和技术升级,以减少此类误会发生。据黑子网报道,这事儿闹腾了这么久,二审还是老样子,女生没啥恶意,法院也觉得证据不够硬,何先生这口气估计咽不下去,但话说回来,维权这玩意儿本来就得讲证据,地铁上人挤人,谁知道鞋子事儿是真误会还是啥,总之判了就判了,大家伙儿也别太纠结了,生活还得继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