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 法院判了
一名员工因多次迟到早退被公司开除,引发劳动争议诉至法院。上海某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员工316万元,原因是公司将短时间迟到早退视同旷工的规定不合理,剥夺了员工的劳动权利,凸显了劳动争议中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梅尼耶
2025年8月26日,一则关于员工因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的新闻引发热议。据黑子网报道,上海一名叫吴静的员工因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被解雇,随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吴静赔偿金316万元。这起案件不仅让人们关注职场考勤制度的合理性,也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情。 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7月。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连续旷工3天或全月累计旷工6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9月,吴静因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被公司记录在案。公司随后向其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吴静对此不服,认为公司规定过于严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发现,公司将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等同于旷工的规定存在问题。
法官指出,旷工的本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将1小时的迟到或早退推定为旷工半天,3小时推定为旷工一天,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这种规定不仅缺乏合理依据,还实质上剥夺了员工在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法院进一步查明,吴静虽然存在迟到早退行为,但每次时长较短,且未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直接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属于程序和依据均不充分的违法解除。 2025年8月,上海某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万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公司考勤制度过于严苛,动辄将短时间迟到等同于旷工,显得不近人情。也有声音指出,员工理应遵守劳动纪律,但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兼顾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一刀切”。 类似案件并非孤例。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因迟到早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例如,2024年12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多次早退1分钟被开除”的案件,法院同样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原因是公司将1分钟早退直接计为严重违纪缺乏依据。
另一案例中,湖南一名员工因上班51天迟到25次被辞退,法院却支持了公司的决定,认为员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会综合考量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员工违纪的严重程度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规。 这起上海的案件还揭示了职场管理中的一个普遍问题:部分企业在制定考勤制度时,过于追求管理效率,忽略了员工的合理权益。吴静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且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反过来,员工也应提高纪律意识,避免因个人原因给企业管理带来困扰。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其他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专家建议,企业应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明确违纪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标准,并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保制度公平合理。同时,员工在面对不合理规定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未来,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仍将是社会关注的焦点。